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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召開的“生態文明、可持續發展與環境法論壇”(下稱“論壇”)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公開表示,繼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環境資源法庭之后,最高法院將按照確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進的原則,進一步健全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
據杜萬華介紹,高級人民法院要設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中級人民法院可根據環境資源審判業務量等具體情況合理設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案件數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設立環境資源合議庭。個別案件較多的基層人民法院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也可以設立環境資源審判機構。
“我們目前還未成立環境資源審判法庭,還未接到最高法院的正式通知。”一位地方高院法官對記者表示,在中央要求各地不增設新機構和編制的大背景下,環境資源審判法庭可能會借鑒最高法的做法,從其他庭里面分一部分人力出來組建。
環境案件難以進入訴訟程序
據杜萬華介紹,從2007年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成立了我國第一家生態保護法庭以后,各省、市、自治區陸續成立相應專門審判機構,迄今為止,已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134個環境保護法庭、合議庭或者巡回法庭。
從審判模式上講,目前,在各地的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中,存在著民事、行政審判機構二合一的模式,也存在著刑事、民事、行政審判機構三合一的模式。
“雖然目前最高法院的環境資源審判庭還是單一的民事審判庭,但最高法院支持各地‘二合一’、‘三合一’審判機構模式的探索。即使是單一模式,也要探索三大審判在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中的配合協調機制,共同開展好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杜萬華說。
最高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在上述論壇上透露,最高法環境資源法庭目前還沒有案子,各個高院的環境資源法庭也沒有具體的案子,目前主要是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受理了一些案件。
根據不完全統計,2011年-2013年期間,全國各級法院受理的環境資源類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加起來一年大約3萬件,這與全國法院每年受理的1000多萬件案件相比,占比微不足道。
“這種局面,一方面與我們缺少單獨的環境資源類案件統計系統有關系,另一方面,很多環境資源類案件沒能進入訴訟程序。比如環境公益訴訟,很多法院是不受理的,不受理的原因也很復雜,既有法院本身的原因,也受一些外部影響的原因,還與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關。”鄭學林介紹。
著手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杜萬華介紹,最高法正在開展多項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包括正在起草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盡快將環境公益訴訟規范化;正在抓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以保證環境資源訴訟能有程序法的依據:正在起草環境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為環境訴訟提供實體法依據;正在起草礦業權司法解釋,對礦業權權屬糾紛、礦業權流轉、礦產資源保護等提供司法依據;同時配合國家林權制度改革,加緊對林權保護、林權流轉、林權損害、森林資源保護的調研工作,為保護國家的綠水青山提供司法依據。
在上述多項工作中,最高法的一項重點工作就是完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
杜萬華指出,2012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和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均對公益訴訟作了規定。但相關規定還較為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將在總結實踐經驗和開展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在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細化公益訴訟制度,并制定專門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完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
杜萬華透露,該司法解釋將重點探索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依法保障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的訴權;探索創新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費用負擔制度,適當減輕原告負擔;探索設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專項基金,將環境賠償金專款用于恢復環境、修復生態,維護環境公共利益。
杜萬華介紹,最高法院將探索環境民事訴訟案件的集中管轄和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管轄制度。貴州省清鎮市法院的生態保護法庭集中管轄涉及貴州省“兩湖一庫”水資源保護的各類案件,成效顯著,值得借鑒。
據了解,所謂“兩湖一庫”是指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是貴陽市的主要水源地,但其污染因行政區劃、隸屬關系復雜而難以治理。于2007年成立的清鎮市生態保護法庭統一審理和執行貴陽轄區內“兩湖一庫”環境保護、管理、侵權等民事、刑事、行政和執行等案件。
同時,杜萬華介紹,最高法院將探索完善環境民事訴訟的審理程序。根據環境民事訴訟的特點,探索和完善證據保全、依職權調取證據、鑒定、舉證責任分配、訴前禁令以及由生態環境保護專家擔任法院顧問、人民陪審員、特邀調解員等制度,依法推進環境民事訴訟審判程序。
此外,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長馬維亞也指出,環保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聯合出臺的《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還亟待修改和完善;“明年1月份,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予以施行,其中第63條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政拘留做了規定。目前,公安部正在會同環保部、農業部等部門研究起草相關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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