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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環境保護法實施還有半年,最高法相應的“配套”措施就已開始進行。7月3日,最高法對外宣布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鮮為人知的是,自中國學者呼吁最高法成立環境資源庭到變為現實,已歷時近30年。
最高法統計顯示,2011年至2013年,涉及到的環保訴訟年均不足3萬起,比起全國法院年立案1100多萬件,比例相當低。環保案件起訴難、審理難、舉證難、判決難、執行難,決定了如今“乏案可審、無米下鍋”的局面。環境資源審判庭的成立,意味著能“為地方法院提供制度指導”,從立案到審判執行的過程將更為順暢。而法院要實現對環境正義的“最后防衛”,仍面臨數道考驗。
作為環境資源庭的制度設計者之一、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對此通俗地解釋,“設立環保法庭主要不是為了審案子,而是指導。”
據介紹,環境資源庭主要職責包括:審判第一、二審涉及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民事案件,涉及地質礦產資源保護、開發有關權屬爭議糾紛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環境保護、開發、利用等環境資源民事糾紛案件;對不服下級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環境資源民事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提審或裁定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對下級法院環境資源民事案件審判工作進行指導;研究起草有關司法解釋等。審判庭第一任庭長是鄭學林;林文學、楊永清為副庭長,王旭光為副庭長、審判員。其中王旭光曾任薄熙來案件一審審判長。
第一件事是明確“訴訟主體”范圍
最高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庭的第一個“革命對象”便是公益訴訟的立案難問題。
自2007年貴陽清鎮市人民法院成立我國第一家生態保護法庭以來,迄今已有16個省(區、市)設立了134個環境保護法庭、合議庭或者巡回法庭,但“乏案可審”的現象普遍存在。
與之相對應的是,“立案難”也普遍存在。今年4月,蘭州發生自來水苯含量超標事件,當地居民曾向法院提起訴訟,但被法院以訴訟主體不符合要求為由拒絕受理。
對此,環境資源審判庭首任庭長鄭學林在新聞發布會上透露,審判庭成立之后要做的第一件工作,就是準備制定環境公益訴訟方面的司法解釋,首先要明確(訴訟)主體的范圍,“我們目前重點研究解決的,就是暢通環境公益訴權渠道。該立案的一定要立案,符合法定條件的,法院就不能拒之門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出臺文件,指導各級法院的環保審判。
鄭學林透露,最高法將在貴州、江蘇等省開展環保公益訴訟試點。隨著最高法院大力推進環保案件審判,案件“立不了”、法院“無米下鍋”的情況一定會改觀。
原告支出合理費用都由敗訴被告承擔
對于“取證難”,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指導文件規定,對審理案件需要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證據,原告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法院可以依職權調取。
王燦發說,環保案件取證難,公民個人、民間組織的力量有限。而由法院出面調取證據,力度加大,便于解決“取證難”。這對排污者也是一個壓力。
鄭學林還介紹,最高法還探索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加大對原告的司法救助。同時,對原告勝訴的案件,被告對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師費、調查費用、鑒定費用、評估費用,統統都要由被告來承擔,這樣可以加大對被告的懲罰力度,增加其污染環境的成本。
破解跨流域污染等“審判難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探索設立以流域等生態系統或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的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實行對環境資源案件的集中管轄,有效審理跨行政區劃污染等案件。”
此外,還將推動建立公檢法和環保部門的聯動機制。“只有環保部門執法單位和環保警察、環保檢察、環保法庭一起發揮合力,才能使違法企業心存畏懼。”環保部下屬的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事務中心訴訟部部長馬勇說。
最高法教你如何進行環境污染維權
7月3日,最高法還公布了9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其中貴陽市烏當區定扒造紙廠,自2003年起經常將生產廢水偷偷排入南明河或超標排放鍋爐廢氣。中華環保聯合會、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定扒紙廠立即停排污水,消除危險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合理費用。
固定證據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采取了拍照、取樣等證據保全措施,固定了證據,并裁定責令定扒紙廠立即停止排污。
取樣鑒定
經法院委托貴陽市環境中心監測站對定扒紙廠排放的廢水取樣檢測,廢水中氨氮含量等指標均嚴重超過國家允許的排放標準,其排污口下游的南明河水屬劣五類水質。
墊付費用
經原告申請,法院協調由貴陽市兩湖一庫基金會從環境公益訴訟援助基金中先行墊付上述檢測費用。
專家參與
清鎮法院確定由一名審判員和兩名環保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召開專家咨詢委員會會議對被告的排污行為進行論證,依法采信了專家意見。該院還針對其他幾家紙廠排污行為提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這些紙廠進行查處的司法建議,將南明河的污染問題一并解決。
法院審理
清鎮法院一審認為,定扒紙廠取得的排污許可證載明,其能夠排放的污染物僅為二氧化硫、煙塵等,不包含廢水。但定扒紙廠卻采取夜間偷排的方式,利用溶洞向南明河排放嚴重超標工業廢水,從直觀上、實質上都對南明河產生了污染,嚴重危害了環境公共利益,故其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法院判令定扒紙廠立即停止排放污水,消除對南明河產生的危害,并承擔原告合理支出的律師費用及貴陽市兩湖一庫基金會墊付的檢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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