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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多來,江蘇共查處環保領域的職務犯罪114人,其中縣處級干部8人。昨日,江蘇省高院與省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資源環境職務犯罪案件審判情況。為嚴懲資源環境犯罪,省高院從12月21日起,對資源環境類案件推行“三審合一”集中審判制度。
3年多來,江蘇114名環保領域干部因貪腐落馬
據統計,2010年至2013年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類資源環境案件1156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案件總數的66.96%,民事案件占17.13%,行政訴訟案件占15.91%。案件類型呈現出多元化趨勢,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從刑事審判來看,濫伐林木罪、非法狩獵罪所占比例較高;民事案件以大氣污染和水污染案件為主,此外還出現了噪聲污染、光污染、室內裝修污染、電磁輻射污染等新型資源環境案件。行政案件涉及土地、林地、礦產資源等類型,以不服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為主。
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全省檢察機關共查辦發生在環保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114人,其中貪污賄賂案件99人,瀆職案件15人。其中受賄5萬元以上、造成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大案107人,縣處級干部要案8人。這些案件共造成經濟損失4431.1萬元,檢察機關通過辦案已經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1921.5萬元。
87.9%環保類案件存在受賄或徇私情私利現象
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劍虹表示,我省目前發生的環保領域職務犯罪不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有的還引起重大污染事故,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為消除危害和影響,政府往往需要投入巨額資金進行污染治理。如鹽城“2·20”重大水污染事故造成全市停水66個小時,數十萬人的飲用水出現困難,經濟損失1000余萬元。鎮江市開發區發生“6·9”固體廢棄物污染事故后,政府為清理該污染,花費財政資金2000余萬元,造成無法挽回的重大經濟損失。蘇州海關駐吳縣辦事處原主任錢雪華,利用職權為他人承攬電子企業殘次品退運業務,其單筆受賄數額高達500萬元。南京秦淮紙業非法向新河偷排生產廢水,被中央電視臺曝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此外,徇私情私利、權錢交易的現象也較為普遍。從查處的案件看,87.9%的案件存在收受賄賂或徇私情私利現象。如南通市環境保護局局長陸伯新,利用職務便利,在環境行為監管、環境污染事故查處、企業搬遷選址、環境信訪舉報處理、環評審批、環保專項資金撥付等方面非法收受被監管企業所送錢款共計人民幣133萬元。
在環保工程領域,行業壟斷明顯。一些環保工程公司通過行賄與環保部門有關領導形成較為“穩固”的關系,在這些環保部門所轄業務中無需競爭,屢屢中標。一些環保部門甚至向前來咨詢企業推薦有“穩固關系”的環保工程公司,為其招攬業務。如蘇州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榮,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涉足環保工程,多次向蘇州市及所轄區縣環保局有關人員行賄,行賄總額近千萬元,壟斷了當地環保業務。
省高院:環境資源類案件將“三審合一”集中宣判
為嚴懲環境資源類犯罪,昨日,江蘇省高級法院向社會公布了《關于開展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的若干意見》。
據了解,“三審合一”就是資源環境類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訴行政執行審查案件由行政庭設立的環保合議庭或專門的環保審判庭統一審理。“集中審判”就是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其選定的轄區內的1-3家基層人民法院在行政庭設立環保合議庭;有條件的地方爭取設立環保審判庭,專門審理資源環境案件。
省高院要求健全資源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依據相關法律,積極探索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證據規則以及裁判方式等相關問題,并探索設立環境保護公益基金。
省高院副院長李玉生介紹說,設立環境保護公益基金是法院的創新之舉,這一塊在現行法律中是沒有規定的,公益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需要專款專用的經費保障,法院通過與環保機關、財政部門加強溝通,共同探索建立環境保護公益基金,具體方式是將環保案件中被告的民事賠償金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罰金等納入基金。
李玉生副院長表示,在緊急情況下,污染、破壞環境行為惡劣的,經原告申請,人民法院要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實施環境污染、破壞行為。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當立即開始執行。而原告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依職權裁定做出臨時禁令。
據悉,《意見》目前已下發江蘇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以及高院各部門,將從本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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